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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索 引 号: 00823240-40/2020-0089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06-10
  • 发文字号: 三环函〔2020〕573号
  • 发布日期: 2020-06-1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更新时间: 2020-06-10 16:42:28

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亚汇涛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6XWXF

法定代表人:叶剑清

住所:********************

你公司建设的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南丁北片区的南丁新能源汽车经营服务基地项目中的ND-005地块占用生态红线面积0.2165公顷、ND-007地块占用生态红线面积0.1777公顷,且地块所建内容包含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对项目准入的要求。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他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的规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吉阳区政府已对你公司ND-007地块违建实施了拆除,市违建问题专项办于2020114日上报了国家违建问题台账系统,目前ND-007地块建设的违建已拆除和清理完毕。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你公司ND-005地块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查处,拟作出予以没收的处罚决定(已下达告知书),目前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在履行相关处罚程序。

根据《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者承担”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占用部分陆域Ⅱ类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

2.你公司于20201031日前ND-005ND-007地块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生态恢复。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应适时报告整改进度,完成整改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20206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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