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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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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15:46 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与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制定以下措施:   

一、开辟“绿色通道”,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

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环境管理。

(一)承担疫情应急防控的医疗机构,在确保环境安全可防可控的前提下,其临时应急病房类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相关建设情况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对防控疫情急需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消毒机、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手续采用登记备案形式,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系统中自行备案。

(三)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医用消毒液、专业实验室、科研攻关等防控疫情的建设项目及防控疫情用制药类扩大产能的项目,在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的前提下,因特殊情况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单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先期动工建设后补办环评手续。

(四)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复工及新开工企业,在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底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加大帮扶力度,全力支持现有企业复工复产

(五)积极主动做好环保服务。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对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维护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固体废物收运处置、第三方运维等方面存在困难和问题,主动对接,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环保业务时,可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咨询办理;对有时限要求的,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的,可根据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办理结果通过邮寄免费寄送。

(六)优化排污许可办理流程。排污许可业务受理审核全流程推行无纸化,排污单位仅需在网上填报,无需提交书面材料。优化变更业务流程,将企业申报的排污信息分为登记事项和许可内容两部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排污单位网上自行变更,核发部门不再对其进行审核。

三、优化办事流程,全力做好新建项目指导和服务保障

(七)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行网上受理审批制度,采取快递邮寄批文等便民措施,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有效避免办事群众到政务服务大厅聚集流动,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

(八)对需要开展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材料,可采取专家函审、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进行,同时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进行沟通的,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进行,尽可能减少当面沟通,大力提供便捷服务。

四、防疫、环保“两手抓”,全力做好执法服务和安全防护

(九)加强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防可控,防止造成生态破坏,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要严把审批质量关,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监管。

(十)强化企业安全防护。对复工复产企业加强环保安全指导检查和疫情防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场所和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指导企业排查风险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医疗废水的规范化处理等防护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和省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疫情结束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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