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期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急需项目简化环评审批,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开辟环评审批 “绿色通道”,并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全力防止疫情传播,守护群众健康安全。
为做好疫情防控保障,《通知》明确,对承担疫情应急防控的医疗机构,在确保环境安全可防可控的前提下,其临时应急病房类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相关建设情况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按照《通知》要求,对防控疫情急需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消毒机、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手续采用登记备案形式,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系统中自行备案。
为支持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医用消毒液、专业实验室、科研攻关等防控疫情的建设项目及防控疫情用制药类扩大产能的项目,在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的前提下,因特殊情况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单位报市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后,可先期动工建设后补办环评手续。
“为支持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复工及新开工企业建设和生产,在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企业可在2020年底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说。
为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需要开展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材料,可采取专家函审、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进行;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进行沟通的,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进行,尽可能减少当面沟通,大力提供便捷服务。
“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并不意味着环境监管的缺失”,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防可控,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宣教中心 孙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