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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475号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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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16:58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475号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A)

 

陈嘉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草案)》修改的意见与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规定》全文共三十条,制定了禁塑名录、替代品全流程追溯制度、地方标准等一系列创新制度,对禁塑工作的责任分工、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范围、替代产品供给、流通环节监管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法律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法规还对替代品产业优惠政策、公众宣传教育、废弃塑料制品回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全国第一部禁塑工作专项省级地方法规,也是我省推进禁塑工作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立法依据不足删除重复内容的建议

《规定》中与《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表述重复的相关规定已经删除,且将非法运输和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的处罚规定合并至第二十二条,目前已发布的法规中已经没有与《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重复的条款内容。

二、关于名录管理内容缓步推进的建议

经过多轮调研、研讨,我厅于2020年3月19日发布了《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将塑料袋、餐具等2大类、10个小类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禁塑范围,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体现了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实现分批分阶段全面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政策目标。目前第一批禁止名录中不含刀、叉、勺等餐具。

三、关于暂缓实施押金制的建议

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已发布的《规定》中已经将押金回收制度相关条款删除,《规定》中不再提出实施押金回收制度。押金制回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关于扩大明确资金扶持和减免税费范围的建议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确定了全生物降解塑料袋、餐具、农业投入品、基材等产业发展重点,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研发创新。通过政策引导,强化产用结合,招商引资,连接市场刚性需求和产业发展,推动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在海南省集群发展;发挥地缘和自贸试验区优势,瞄准全球技术前沿,培育生物塑料产业服务新业态,打造国内领先的生物降解塑料制造协同创新中心、先进技术推广中心、检测评价认证中心,建成全球标杆意义的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示范基地。

五、关于分地区逐步推进并设置过渡期的建议

为确保我省禁塑工作准备充分、平稳过渡,我厅印发实施了《关于开展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4月-11月在我省机关单位、学校、医院、大型商超、国企、旅游景区等重点行业和场所率先开展禁塑试点工作,通过分行业分阶段逐步推进,为2020年12月1日《规定》实施提供宣传教育、替代品产能、监管执法等一系列准备措施,确保禁塑工作平稳衔接。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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