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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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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16:50

致全市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污染源普查对象:

您好!

为全面深入研判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环境形势,准确把握我国各类污染源排放及污染治理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国家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普查标准时点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本次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准确掌握三亚市的污染源排放现状对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有重要意义。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可以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有利于各级政府科学制定各类有效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可以全面掌握各地区、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治理水平,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打赢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8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琼府〔2017〕98号)以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三府〔2018〕41号)的具体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为科学精准施策提供直接有效的基础性数据,希望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高质量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按照国家、省的部署,我市也将全面开展普查工作。届时,我们的普查员将佩戴工作证,执行污染源普查任务,请您消除疑虑,积极配合,按时、如实地填报有关资料。普查期间,您若有任何疑问,普查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将给您详细的指导。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配合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三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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