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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00823240-40/2018-0040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8-11-02
  • 发文字号:三环罚决字〔2018〕38号
  • 发布日期:2018-11-02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8-11-02 16:46:43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00004287386041

法定代表人:陈仲

地址:三亚市解放路四路14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被处罚人产生的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三亚市红沙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废水的污染物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及三亚市红沙污水处理厂入网标准。201883日,被处罚人产生的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废水中,粪大肠杆菌群和悬浮物两项污染物浓度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以上事实有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三亚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SHC-J2018097)等为证。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8927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告字〔201841号),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00元)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或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810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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