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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亚圣迪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97986241L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杜晓东
身份证号:**********
案由:违反竣工环保验收制度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6日对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大道195号的三亚圣迪亚整形美容医院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被处罚人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该医院于2014年7月9日成立,于2016年8月5日投入运营至今。
以上事实有三亚圣迪亚整形美容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被处罚人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31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环罚告字〔2018〕32号),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被处罚人于2018年9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审查,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我局对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
三、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到本市指定的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或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