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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00823240-40/2018-0040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8-11-02
  • 发文字号:三环罚决字〔2018〕36号
  • 发布日期:2018-11-02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8-11-02 16:44:30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三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0200428738938U

法定代表人:林明强

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被处罚人于2008年开始按照国家实验室标准对综合办公楼进行改造,在未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三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办公楼改造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上事实有三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我局医疗机构环境专项执法检查表、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为证。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93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告字〔201829号),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被处罚人201896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921日公开举行听证会,被处罚人提出的免除处罚的理由为:1.综合办公楼属于烂尾楼,经清理整治后无需按有关要求办理竣工环保验收;2.我局2016年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时,未将综合办公楼纳入清理整治工作中;3.综合办公楼改造项目未发生环保问题,未造成环境破坏;4.综合办公楼环境现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经验收仅是程序上的瑕疵;5.综合办公楼未验先投的行为已超过两年;6.引用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2017年修订的,三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2005年成立的,新法不适用老行为。我局认为,2016年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时,我局已在三亚日报上进行了公告,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在201612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三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办公楼未验先投一直处于连续状态,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后该环境违法行为未终了,故不予采纳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或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89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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