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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三亚麓成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索 引 号: 00823240-40/2019-0047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 2019-02-01
  • 发文字号: 三环生〔2019〕23号
  • 发布日期: 2019-02-0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三亚麓成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更新时间: 2019-02-01 11:23:27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关于批复三亚麓成医院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三亚麓成医院有限公司:

       你报送的由海南国为亿科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三亚麓成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三亚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环罚决字201815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三亚市河西路313号,项目建筑五层,建筑占地217.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86平方米,使用面积986.16平方米。项目拟配备人员22人,月门急诊量约为1800人次,医院设置床位20张。该医院诊疗科目有:急诊医学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中医科(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肿瘤科专业)、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项目无传染病科。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已取得三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三卫字201707号)。

二、环评总结论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及三亚市环境保护协会的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等,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项目区域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一)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一级标准;根据三亚市水环境功能区划》项目邻近地表水水体三亚河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项目用地东侧临路一侧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4a类标准,其他区域执行2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及满足三亚市红沙污水处理厂入网水质标准;营运期项目东侧临路一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区域执行2类标准;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修改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改单项目营运期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三亚市红沙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单独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于2017年7月投入使用,施工期已结束,市环境监察支队已按规定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环罚决字〔2018〕15号)。

(二)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理管理制度,实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须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设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且符合防渗漏、防遗撒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医疗废物须委托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重复使用。

(三)项目应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防范和控制医疗废物因流失、泄漏、扩散造成的污染影响,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避免噪声、臭气周边居住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建立环境管理机构,严格环保管理制度及专人负责制度,并建立环保档案。加强项目废气、废水、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类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五)项目涉及核与辐射技术利用的设施、设备,需按核与辐射污染防治规定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项目涉及其它事宜请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的要求,认真落实与完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环保部的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91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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