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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批复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周边污水整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索 引 号: 00823240-40/2019-0051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19-04-09
  • 发文字号: 三环生〔2019〕126号
  • 发布日期: 2019-04-0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批复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周边污水整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更新时间: 2019-04-09 15:18:46

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局报送的由海南琼州环境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周边污水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三亚市环境监察支队《建设项目环保守法查验报告》(三环查〔20199号)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周边污水整治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南新横六路、南新农场等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周边区域,荔枝沟片区地理位置中心坐标:109°31'41.28"东,18°17'50.69"北。项目新建PE100牵引管,管径DN600(1.6MPaSDR11)的污水管1931m;新建DN400HDPE污水管1746m;新建DN300HDPE污水管1500m;新建DN200UPVC污水接户管1000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及附属构筑物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已取得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三发改投〔2018433号)。项目总投资2032.53万元,环保投资254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2.5%

二、环评总结论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三、项目区域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一)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一级标准;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项目区域落笔洞路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其他区域声环境执行2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施工期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施工期建筑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不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四、项目在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的主要工作

(一)施工期

1、项目应加强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在午间(12:00-14:00)、夜间(22:00-次日06:00)施工,选用低噪声的机器,在紧邻环境敏感点的道路两侧施工工地实施围挡封闭施工,避免对海南热带海洋学院、西南大学三亚中学和其他环境敏感点造成影响;施工单位要及早同可能受噪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沟通协调,并对投诉意见及时妥善地处理

2、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应合理布局施工现场,施工挖方和填方应采用湿法作业;施工过程土方集中堆放,裸露场地、土堆、料堆应采取篷布遮盖等措施,并应减少施工材料的堆放时间和堆存量,加快物料的周转速度,最大限度减少路面扬尘的产生量。项目挖方放置于项目沿线并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堆土场的坡度、设置挡板、截水沟、拦水带、沉淀池以及排水系统等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因下雨造成该地区的水土流失。

3、项目施工期间不在现场设施工营地,不产生生活污水。施工废水通过在施工场地设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洒水降尘,不外排,避免造成污染;确保坑基开挖过程中施工机械的清洁,避免油脂、油污等跑冒滴漏进而污染地下水;严禁随意倾倒残余燃油、机油、生活垃圾、建材废料和建筑垃圾等。

4、施工车辆的物料运输应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期,必须装载适量,加盖遮布,减轻物料运输的交通压力和物料泄露;装运泥土时一定要加强管理,严禁野蛮装运和乱卸乱倒;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道路破除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妥善处理。

(二)营运期

1加强营运期管道的排查维护、预警及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2、营运期定期对管道进行清淤疏通,保证片区雨水的正常疏通,清除的淤泥妥善处理。

五、项目涉及其它事宜请按相关规定办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的要求,认真落实与完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吉阳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将验收报告送至我局备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环保部的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20194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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