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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育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索 引 号: 00823240-40/2019-0060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19-07-19
  • 发文字号: 三环函〔2019〕142号
  • 发布日期: 2019-07-1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育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更新时间: 2019-07-19 08:12:11

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委报送的由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育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育才医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育才生态区,西临育才大道(省道314),项目是在海南省农垦立才医院原有用地基础上,拆除现有建筑改建后,并更名而来。项目用地面积为13064.41m2,建筑面积21312.77m2,需拆除原有老旧建筑4600m2。项目建成后主要包括1L形层门诊医技综合楼,14层住院病房楼,设计床位175张。项目总投资18487.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1万元,占总投资金额的1.47%

二、环评总结论

根据《报告表》综合结论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三、项目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一)该项目在施工期、营运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标准执行。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污水经市政管网排入三亚市育才水质净化厂处理,总量控制指标由三亚市育才水质净化厂统一核算,不单独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建设营运过程中,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的要求,认真落实与完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期

1.落实水污染物控制措施。施工废水可修建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和设备冲洗,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期间的生活污水可使用可移动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化粪池,定期委托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施工期拆除现有建筑时应采取设置围挡、洒水降尘、砂石料场设置防尘网等污染防治措施,降低施工扬尘对周边大气的环境影响。运输车辆应做到装载适量,加盖遮布,做到沿途不漏洒、不飞扬。

3.加强噪声源的治理,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安排机械作业时间;尽可能选取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

4.落实固体废物控制措施。项目应加强固体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和利用。原建筑物拆除及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鼓励综合利用,对于不能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弃土须及时妥善处理,禁止随意处置、倾倒,混合处理。

5.落实生态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管理,合理设置截水沟、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尽量避开雨季,并备有工程土工布,遇到下雨时对施工面进行覆盖。临时堆场使用完毕进行场地恢复,防止水土流失。

6.项目须妥善处理育才卫生院外空地处搭建的临时住院部产生的废水、医疗废物,严禁随意乱弃、乱排。

(二)营运期

1.项目污水须自设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限值后经市政管网最终排入三亚市育才水质净化厂处理,在三亚市育才水质净化厂投入运行前不得投入使用。

2.营运期污水处理站废气、柴油发电机、燃气热水锅炉尾气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排气管达标排放。

3.营运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日产日清;餐厨垃圾按照《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进行贮存、收集、设置显著标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做好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建立、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4.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管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抢救;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加强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避免因非正常工况及事故排放对环境产生影响。

5.建立环境管理机构,严格环保管理制度及专人负责制度,并建立环保档案。加强项目废气、废水、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类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五、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将验收报告送至我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其它要求

(一)项目涉及核与辐射技术利用的设施、设备,需按核与辐射污染防治规定另行办理环评手续。其它事宜请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20197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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