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解读公告
一、通知背景
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总量几乎和机动车排放总量相当,是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建筑施工领域使用非道路机械量大、而且频繁,目前,建筑工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监管较为薄弱,需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加强管控,因此,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规范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
二、通知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二)《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琼环气字〔2019〕8号)
(三)《三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亚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环发〔2020〕222号)
(四)《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第五十七条。
(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三府规〔2020〕19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本《通知》所指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在住建部门报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桩工机、堆高机等类型。
(二)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的标准,按我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
(三)明确各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进场施工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责任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责任。
(四)明确各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的监管责任。强 化未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明确了市综合执法部门、各级建设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中的职责。
相关文件:《三亚市生态环境局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