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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40-40/2020-0082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02-06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0-02-0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0-02-06 16:49:56

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监督本单位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行政执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两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4日

 

(主动公开)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回复工作,法规与科技科负责核实与处理具体投诉举报情况。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局办公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898-88207536

电子邮箱:systhjj@163.com

传真号码:0898-88716964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新月路5号

第五条  局办公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6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局办公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投诉举报件的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信息。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市生态环境局对下设科室、下属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四)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法规与科技科具体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五条  法规与科技科发现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六条  被监督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应当根据监督建议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接到监督建议书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局机关法规与科技科。

第七条  被监督的单位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监督决定的,法规与科技科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八条  对于行政执法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过错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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