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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有哪些?对于我们的生活有什么改变?

《民法典》为什么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总则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筑牢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民法典》在物权编中还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强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在合同编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些“绿色”原则和内容写入《民法典》,集中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将极大地促进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同时为依法追究各类损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都有哪些?

 

新出台的民法典就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作出了若干新规定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七章,用了七个条款,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绿色原则”将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具体改变?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其中鲜明的生态环保色彩更折射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浸润着新时代的价值理念。

那么这些“绿色原则”的确立,对我们的生活究竟有什么具体改变?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大计,是从长计议,从长远考虑,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党带领人民实现中国梦的决心。时代发展到现在,我们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呼唤并急需这样的法律来支撑我们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是顺势而为;也让我们每一个人更加有信心,走好我们的路。

这次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具体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一种体现。我国过去40多年的高速发展既有伟大的成就,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奇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党中央近几年来的工作重点包括上面讲的“绿色原则”涉及的环境问题以及脱贫攻坚、全面小康的社会公平问题,这两大问题的解决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一个新阶段。

 

落实绿色原则要在细化上下功夫。

 

通常来说,一部法律的第一章“基本规定”,都会对立法宗旨、立法原则等重要内容加以明确,各分编中的规定都应当符合基本原则所确立的价值取向。

民法典中确立“绿色原则”,意味着为民事活动规定了普遍限制。这将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遵循依据。坚持“绿色原则” ,储存绿色资本,可以增强人们的环境意识,促进环保理念的不断完善,以此达到保持生态平衡的目的。

在民法典内用专门的篇幅和章节规范国人的环保生态行为,是人类进步文明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要在世界上做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具体体现;同时是国人面对地球有限资源清醒认识后最务实的动作,更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长久富裕道路决心和魄力的具体体现。因此,落实“绿色原则”于你于我,于国于民,于全人类赖以生存的星球都有着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确立“绿色原则”,强调民事行为应当以保护环境与生态为前提,建立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物权制度,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要环保”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中心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7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