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规范性文件
  • 标    题: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40-40/2023-0630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2-11-03
  • 发文字号: 三环规〔2022〕2号
  • 发布日期: 2022-11-04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2-11-04 15:58:36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三环20222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主体意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职责,结合三亚市实际,我局组织对《三亚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5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夯实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持续改善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提升环境保护监管效能,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评单位范围】环境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上一年度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及其他具有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环境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环境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第三条 名词定义】本制度所称环境信用评价,是指三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行为信息,包括环境守法和违法行为等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制度所称环境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环境行为。

第四条工作职责】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实施全市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具有较强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第五条评价原则】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

第六条评价内容】环境信用评价具体依据《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评定参评单位信用分数及等级。

第七条 信用等级】环境信用评价采取分级管理制,根据评分高低依次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

第八条环保诚信单位】对评价分数达到“环保诚信单位”标准且连续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

第九条【环保良好单位】对评价分数达到“环保良好单位”标准且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评定为“环保良好单位”。

第十条【环保警示单位】对评价分数达到“环保警示单位”标准或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

(一)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的;

(二)暂扣许可证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第十一条【环保不良单位】对评价分数在“环保不良单位”标准或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评定为环保不良单位

(一)因环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暴力、威胁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的;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限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的;

(四)在环境违法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的;

(五)违反国家、海南省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六)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八)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九)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十)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且达到3吨(含)以上的;

(十一)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篡改、伪造数据的;

(十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十三)发布或公开虚假环境信息的;

(十四)其他损害环境、造成污染的恶意行为。

第十二条评价周期】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参评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第十三条参评名单】三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职责确定纳入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参评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材料提供】参评单位自接到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应当按照要求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初评公示】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单位,并通过三亚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十六条【公示内容】公示初评意见时应当注明各参评单位的基本情况、环境信用评价得分及等级等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异议申请】参评单位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三亚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异议复核】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收到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九条结果公布】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三亚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评价结果,上报省级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并进行动态监管。

二十【信用修复】鼓励修复环境保护信用,参评单位可以通过积极整改和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修复环境保护信用。

(一)受理申请:参评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向三亚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修复申请并提供完整的佐证材料;

(二)初审核查: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需现场检查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核查整改情况后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核确定:三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初审意见,征求有关单位和相关科室意见,整改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复核通过后出具环境保护信用修复意见;

(四)结果公布:对已经整改到位并复核通过环保信用修复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向其出具环保信用修复意见通知书,通过三亚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并抄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分类监管】对不同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分类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对环保诚信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根据省相关政策,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2.积极推荐环保诚信单位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

3.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4.适当减少双随机抽查和执法检查频次;

5.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

6.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二)对环保良好单位,按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三)对环保警示单位,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加大污染源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执法监察频次;

2.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3.按季度向三亚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

5.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四)被评定为环保不良单位,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1.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3.加强排污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相关许可证等的事中事后监管,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事业环境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惩戒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结果共享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通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实施联合激励和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解释主体本制度由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制度自2022年11月26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如上级下达相关信用评价文件中有新的规定,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