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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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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10:51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政策解读

一、修编背景和原因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主体意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职责,结合三亚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三亚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制度》)进行修订,形成《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制度》)。

二、修编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信用评价制度》的修订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8-2022年)》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生态环境局就《信用评价制度(征求意见稿)》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7个相关单位开展两轮征求意见。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公众公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和局法律顾问法核意见,最终形成了《信用评价制度》。

三、主要修编内容

《信用评价制度》内容调整及完善主要是参考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六方面变化:

一是名称的变化,由《三亚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试行)》调整为《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因实际开展评价工作中,参评对象除了企业外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因此修改名称为《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可涵盖所有评价对象。

二是参评单位范围由原来的九类企业修改为“上一年度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及其他具有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环境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环境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三种类型,更为贴合三亚市实际。

三是明确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的标准,采用“评分+条件”的形式,明确了“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评定的标准,不再用绿、蓝、黄、红牌表示。另外将原《评价制度》中“一票否决”的情形,调整为现《信用评价制度》“环保不良单位”的评定条件,不再保留“一票否决”。

四是删除了“动态调整”内容,因评价工作为一年一评,且评价周期为参评单位上一年度1-12月份的环境信用行为,动态调整实际作用以及意义不大;增加了“信用修复”内容,与《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保持一致,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整,更具操作性。

五是针对四个信用等级采取的措施进行调整,与《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保持一致,并参考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调整。

六是对附件(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中的指标、评价项目、评分及基础数据来源等,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对评价得分及等级分值区间进行调整,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



相关稿件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亚市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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