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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海关 三亚市商务局关于联合印发《三亚市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40-40/2024-0632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海关 三亚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2022-09-27
  • 发文字号: 三环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 2022-10-09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海关 三亚市商务局关于联合印发《三亚市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2-10-09 17:31:04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海关 三亚市商务局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海关 三亚市商务局

关于联合印发《三亚市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环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亚市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三亚市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

  

附件:三亚市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办法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海关

三亚市商务局

2022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市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控制污染,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关于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三亚市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环境安全准入。

第三条 三亚市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进出境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的普查工作,加强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会同海关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外来物种引入的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保税检测、维修、再制造旧机电产品实施统一监管,会同生态环境、海关等主管部门开展保税检测、维修、再制造环境安全准入管理。

海关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境产品的口岸防控、监管区内贮存场地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强化进出境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检查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进境产品的环境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相关贮存场地的环境状况调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经三亚市进出口。

第二章 防范境外风险输入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七条 对照国家各部门发布的外来物种入侵目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外来物种引入的管理,严格引入审批,强化使用管理,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引进、购买、夹带外来物种的行为。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入三亚市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三亚市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九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十条 在不能判断拟进口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在当地海关进行备案申请后,委托鉴别机构进行预鉴别。在确定进口货物与预鉴别样品为同一来源同种物质后,海关可依据预鉴别结论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禁止企业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再制造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开展保税检测、维修、再制造业务,须由市商务、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海南省商务、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主管部门应遵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统筹考虑三亚市产业匹配性和环境承受能力,根据保税检测、维修、再制造产品的需求和可行性进行审核,从源头控制废物进出境风险。申请企业需具备切实可行的检测、维修、再制造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

第十三条 海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旧机电产品入境环节的管控,对进口用于保税检测、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包装应完整无破损,个体应单独防护且表面不得夹带其他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对进口用于保税检测、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包装箱,应确保符合防潮、防尘、防震、避光的要求;包装箱外应印刷或粘贴储运标志,且应在明显位置标明旧机电产品仅用于入境检测、入境维修或入境再制造用途。储运标志不应受到运输条件或自然条件影响而发生褪色或脱落。

对进口用于保税检测、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应随附单据,标明产品的生产者、生产/出厂日期、进口目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执行标准编号、货物的估值(非保税的情况下的估值)、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信息(包括环境准入信息及许可证等)等。

第十四条 入境维修产品的维修良品率应当达到95%以上;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应当达到80%以上,其中起动机、发电机再制造率应当达到90%以上。

第十五条 入境维修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应按照《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原则上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应按要求妥善处置。

第三章 转口贸易商品贮存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关于三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禁在优先保护单元设立转口贸易商品贮存场地。

第十七条 转口贸易商品的贮存场地应设立在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并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贮存业务。

第十八条 根据转口贸易商品类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贮存场地,一个贮存场地里设置不同类型的贮存仓库,根据需要同步建设特别临时储存区。

第十九条 贮存场地经营者需做好商品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有效期等,对于超出有效期的商品应及时转移并妥善处理处置。

待处理商品、不良商品、报废商品应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或区域,并设置标识及时转移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与正常商品混合堆放。

第二十条 农林牧渔等易腐变质类转口贸易商品在贮存时应建立定期审查制度,腐烂变质应及时向海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子产品、汽车等易“以次充好”或“以废充旧”进出境的商品进入贮存场地的审核检查。

第二十二条 海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于在贮存场地的商品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情况的排查,及时督促企业办理转运或退运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海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贮存场地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贮存场地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贮存场地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贮存场地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贮存场地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三亚的,或经三亚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海关部门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进口者对其开展保税检测、维修、再制造业务后产生的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或贮存场地经营者对其贮存场地内农林牧渔类商品腐烂未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从而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贮存场地经营者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贮存场地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未经核准、私自出口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