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手机、相机等,包含铅、汞等重金属、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有毒有害成分。如果回收、贮存、拆解处理不当,容易造成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威胁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GB/T 45083-2024)《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2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2026)等规定,您作为经营者,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的全过程中,请遵守以下要求。
一、合法经营,证照齐全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二、经营场所要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GB/T 45083-2024)《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2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2026)等相关规范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经营场所要落实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相关法律后果
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回收经营者如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运输出岛至内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利用的,应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相关备案要求,详见《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通知》(琼环土字〔2021〕11号),该通知已同步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依据其第四百七十六规定,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即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未履行备案手续,2026年8月15日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依据其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拟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否则将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事项
我们将依法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回收、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日常监管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请您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共同守护海南的优良生态环境,为建设“无废岛”贡献力量!
社会各界如发现非法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