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生态保护科。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生态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组织起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等综合性材料,参与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相关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