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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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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6:56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一、背景依据

随着三亚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更新建设与科研能力不断提升,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也相应上升,是全市危险废物的主要类别之一。实验室危险废物具有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危害性大、产生量小且分散等特点,若管理不善,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为防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三亚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我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其分类、包装、贮存及转移过程,压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总则、分类管理、包装管理、贮存管理、转移管理、管理要求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管理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提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原则,并明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鼓励各实验室开展“无废实验室”建设,鼓励收集单位为产废单位提供反向服务。

(二)分类管理。规定实验室需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和危害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倒入市政下水管网或者随意抛弃。明确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并提出源头减量的具体措施。

(三)包装管理。规定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包装和管理要求,包括包装容器材质、分类包装、标签、人员定期检查等内容。

(四)贮存管理。明确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设置贮存点或建造贮存库,包括贮存点和贮存库的设置,以及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的规范贮存、标签标识及贮存台账等内容。

(五)转移管理。规定实验室危险废物在贮存点满额后的转移要求,包括内部转移、车辆要求和运输行为要求等内容。

(六)管理责任。强调实验室所属单位应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与责任分工,配备专项管理人员。对违反规定行为的罚则进行说明。

四、涉及范围

《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环境检测(监测)机构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五、注意事项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危险特性对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倒入市政下水管网、混入生活垃圾、抛弃倾倒或者非法堆放。实验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或容器进行清洗前,应当将设备或容器中残渣残液全部进行投放收集,在此之后产生的清洗污水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关键词诠释

实验室危险废物分为液态废物和固态废物,具体范围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主要包括下列具有危险特性的物质:

(一)含氰、含氟、含重金属的无机废液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残液;

(二)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等的有机废液;

(三)废酸、废碱;

(四)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

(五)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包装物以及过滤吸附介质等;

(六)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依法需要销毁的危险化学品。

七、惠民利民举措

一是规范管理流程,强化源头风险管控。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贮存及转移等环节实施标准化管理,从源头降低环境风险隐患,保障公众健康与生态安全。

二是创新服务模式,推行“反向联单”与“环保管家”。鼓励具备条件的收集单位主动为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反向”填报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便民服务,协助产废单位高效完成国家固体废物信息系统的单位注册、申报登记、联单运行及台账管理等要求。

三是构建长效机制,推动共建共治共享。通过政策引导与服务优化,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体、专业服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协同治理格局,提升全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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